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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見問題Q&A

Q1. 是否可前往大陸地區實習?

1. 依本校學生校外實習辦法新修正規定:「實習地點為境外地區或於國際海域航行之大型商船;境外地區如為大陸地區,以臺商所設海外之企業及機構(包括分公司)為優先。

2. 本校與實習機構合作應簽訂實習合約,而依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」,臺灣地區學校與大陸地區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,應先向教育部申報。故若欲與大陸地區實習機構合作,請先行校內備忘錄程序,並請國際事務處協助報部核准後,雙方始得有合作行為。

Q2. 學生可不可以自行尋找實習機構?

1. 教育部104年6月於技專校院開設校外實習課程注意事項中指示「實習課程應周全規劃,各校應確實進行校外實習機構之篩選及評估,勿逕由學生自行尋覓實習機構,如學生可自行申請較佳之實習機構,亦應經由學校評估。」

2. 學生得推薦實習機構,但勿逕由學生自行尋覓實習機構。學生推薦之實習機構應同樣踐行各系評估及篩選之程序。

Q3. 一般型實習合約與工作型實習合約的差別?

學生校外實習屬學校正式課程之一,須完成簽約流程始得前往實習;本校實習合約區分為一般型及工作型兩種:

1. 一般型實習待遇通常為津貼、獎助學金或無,主要目的為進行學習,並無從事學習訓練課程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,學生與機構單純為學習訓練關係,權利義務應清楚規範在合約裡。

2. 工作型提供薪資(月薪或時薪)主要目的除學習訓練以外,並提供勞務或有工作事實,雙方成立僱傭關係,適用勞動基準法規範。

Q4. 實習期間起迄日有無規定?是否含國定假日?

1. 依本校學生校外實習辦法補充作業原則第二點規定,第1學期為9/1~1/31、第2學期2/1~7/31期間或依學校行事曆計算18週或4.5個月(每週一到五合計720小時,含國定假日),惟結束時間仍須配合註冊組計算成績期限規定。

2. 工作型合約因涉及勞基法,另配合實習機構營運需求依法調整之。

Q5. 校外實習請假規定?

1. 請依學生校外實習辦法第23條請假和考勤規定辦理:

實習期間的請假和考勤,依實習機構規定辦理;實習機構無明確規定者,優先適用各教學單位課程規定;在實習機構和教學單位無明確課程規定的情形下,依本校學生請假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。

2. 請假是否補班問題,請於簽約前與機構協商,並明定於契約中,以避免日後爭議。

Q6. 實習學生參與校外實習,保險事宜如何處理?

為維護學生於校外實習安全之保障,本校已明訂所有學生於實習前務必加保意外傷害險,以每人保額不低於200萬元、意外醫療不低於5萬元為基準。意外傷害保險費用可由學校或教育部補助經費支付。

Q7. 學生反映實習沒有津貼,可能導致其生活困難,如何解決?

1. 建議各系所對所有大一新生說明課程規畫及實習相關規定,讓學生提早了解專業養成所需投注的時間、精力及金錢。鼓勵學生盡早做好財務規畫,以免於實習期間發生經濟議題。

2.系所之實習與專業證照考試資格無直接關係者,請盡量為學生尋找有基本工資之實習機構,或由學生推薦符合勞基法給薪之實習機構並經系所評估其適當性後,協助安排媒合。

3.系所之實習與專業證照考試資格有直接關係者(如社工系、幼保系、獸醫系等),為保障學生的考照資格,實習內容與時數均須符合考選部規定,一般社福機構實習多為無薪實習,甚至有些是付費實習機構,請學生在選擇實習機構時,多加留意各實習機構的相關規定。

4.學務處課指組承辦的各項獎助學金,就算是學生全學期校外實習,並不影響其申請資格,鼓勵符合申請資格的學生多加利用,相關連結如下:http://osa.npust.edu.tw/files/11-1074-7603.php?Lang=zh-tw#link_020。

Q8. 學生反映實習過於忙碌,或實習機構對待實習生的態度不佳,該如何處理?

1.透過系所安排的學生校外實習,通常會由校內輔導老師及機構輔導老師共同督導學生實習,請同學先與實習機構輔導老師委婉溝通,同時也讓學校輔導老師知悉實習遇到的議題。

2.建議各系所明訂實習生作業或報告 (如實習日誌或週誌),以利學校輔導老師掌握學生實習概況。

3.建議各系所制訂實習機構回饋或評估表,由實習生依照實際經驗填寫,以作為後續實習機構評估與篩選參考

Q9. 學生實習期間發生性騷擾,應如何處理?

1.應由學校、實習機構及學生,依「性別平等教育法」、「性別工作平等法」及「性騷擾防治法」等相關法律處理之

《求助管道》
校內:
□告知學校實習輔導老師/督導、導師或系教官
□緊急情況:通報本校【校安中心】(08)7740119或0912547119
□心理諮商需求:學生諮商中心-校內分機7860、7869、7863
校外:
□實習機構申訴窗口、機構輔導老師/督導
□機構所在地之勞工局/處


2.《校內處理流程》

依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1第1項規定:「實習生所屬學校若知悉其於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,所屬學校應督促實習之單位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,並應提供實習生必要協助。」因此,涉及性平事件除了立即通報校安中心外,系上為確保學生安全,應先行安排學生返校,依校內性平事件處理流程與「學生權益申訴機制」處理流程辦理。

Q10. 實習機構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時,應如何處理?

依教育部建置「實習機構查詢系統」作業指引,如違反勞動法令者為分公司或分店而其裁罰對象為總公司情形,學校欲與其他未違反法令之分公司或分店合作時,可由實習機構簽訂切結書,證明其無違反法規之事實,學校才可與之合作校外實習課程。因此,114-2學期起之實習合約用印時,請檢附機構查詢畫面之截圖供參。
(其餘有關實習機構查詢問題詳見https://iss.yuntech.edu.tw/Qa#nav-1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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